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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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本《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政策》及其所包含之告知事項,僅適用於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信公司)網站及所提供之行動應用程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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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與類別
- 基於「用戶資料管理」之目的,遠信公司須蒐集用戶的「姓名、身份證號、性別、生日、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會員代號、密碼、影像」(須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作為驗證身分及建立帳號之用。
- 基於「提供服務」、「必要聯繫」、「行銷資訊推廣」之目的,遠信公司須蒐集用戶的「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現居地址」。
- 基於「款項收付」之目的,遠信公司須蒐集用戶的「金融帳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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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統計、分析」之目的,遠信公司將以蒐集之用戶資訊進行分析研究,以便向用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或更符合用戶需求的締約機會及其他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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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遠信公司將於用戶帳號的存續期間利用用戶的個人資料。但於用戶帳號註銷後,遠信公司仍將以用戶原留存的聯繫方式提供最新的服務資訊(用戶得隨時聯繫客服中心請求停止提供服務資訊)。
-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受境外有權調查的公務機關要求,或基於款項催收之目的而須將用戶的個人資料在必要範圍內提供予用戶所在之境外地區的受託人,遠信公司僅在所及的中華民國境內地區利用用戶的個人資料。
- 遠信公司將於上述「蒐集目的」內利用用戶之個人資料,包含服務聯繫、資訊提供、行銷推廣、款項收付、帳務催收、統計分析等。
- 如有催收帳務需求時,遠信公司可能會在必要範圍內將用戶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受託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催收。
- 如用戶有違法、違約、違反本服務之服務條款、可能損害或妨礙網站與其他使用者權益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等情事時,經網站管理單位研析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遠信公司將視具體情況在必要範圍內公開、提供、交換用戶之行為及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年齡、照片等)給其他個人、團體、私人企業或公務機關;並可能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除非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經當事人同意等),遠信公司不會在上述蒐集目的之外利用用戶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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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之當事人權利,用戶得針對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請洽遠信公司的客服中心:
- 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遠信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遠信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用戶得向遠信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用戶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遠信公司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用戶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用戶得向遠信公司請求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用戶得向遠信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遠信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用戶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用戶得向遠信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遠信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用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客戶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致無法提供客戶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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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個人資料之利用,遠信公司得針對用戶個人資料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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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不定期發送遠信公司、關係企業或業務合作夥伴行銷活動及相關優惠訊息之電子報或將商品訊息(EDM)或簡訊給用戶,若用戶欲停止接獲任何行銷訊息,請通知遠信公司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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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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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符合蒐集特定目的及法令規定範圍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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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 遠信公司將於蒐集用戶之個人資料時告知得否自由選擇提供該個人資料,惟如用戶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係辦理業務審核之資料時,將可能影響業務審核(例如信用評等)的有效性,而影響用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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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信公司對網站內容保留一切法律權利,非經遠信公司授權使用或同意,網站資料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任何方式予以重製、轉載或揭露。
- 因本案所生之一切爭議,申請人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申請人在點選同意或提出申請時,均表示申請人本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對本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審閱無誤,且充分了解同意。